证券代码:920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6-032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
定与考核的指导及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负责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具体职能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标准与支付
第七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以上年度工资
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行业
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
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与考核办法执行。
(二)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月支付,除此以外不
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专门委员会等会议的差
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根据公司整体经营规划、绩效目标及实际效益情况等,综合考核后确定。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
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补充。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
放给个人。境外国家或地区以当地政策为准。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薪酬/津贴的,公司将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薪酬/津贴,且
以后不再补发。
第十四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不
力、管理失职、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金额大小和责
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
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标准与公司发展不适应时,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