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59 证券简称:农大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7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任期届满未连
任、解任、解聘或退休离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
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
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
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
报告时生效。
除本制度第三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
劳务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等协议相关约定,确认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补偿事项,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
输送。
第九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时需接受董事
会或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任职期间合规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行为等。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上拟离任人员进行审
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
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应
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
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
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
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
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 24 个
月。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
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董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等措
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超过”、“低于”都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