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控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5: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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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30      证券简称:立方控股     公告编号:2026-022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的议案》,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减值
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确保公司财务
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
风险,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含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等)、存货、长期资产(含长
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及其他长期
资产)等。
  第三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
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指可收回金额低于
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减值准备金额。
 第四条 资产核销,是指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
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的各项处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下属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
失确认及核销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六条 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
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
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
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证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
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有合理证据
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
净值、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八条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制度对公司经营过程中主要资产减值准备的
计提进行了规范,未作出规范的项目发生减值的,可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参
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计提: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预
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信用损失定义为: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
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
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发生减值时应注意:
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
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
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
利率作为折现率。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
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
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转回
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
余成本。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
其损失准备,同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应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
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三)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对于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应收
款项,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对其他
类别的应收款项,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
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某项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
违约概率显著高于在初始确认时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则表明该项金
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公司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
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处于第二阶段,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
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应收款项自初始确认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
阶段,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应收账款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对于划分为账龄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款
项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应收款项在确认减值损失后,如公司取得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价值已恢复,
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
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
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十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
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公司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
当期损益。存货可变现净值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
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
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存
货跌价准备。
 第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出现减值迹象,公司应对其计提减
值准备:
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
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如没有明确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
不准备收回的长期债权等。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其账面价值
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
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
定。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
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确定。
 (四)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如果存在投资性房地产市场价格大幅下跌,跌幅明显高于因正常使用而
预计的下跌等减值迹象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计提金
额,计入当期损益。
 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如果存在固定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减值迹
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公司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
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进行单项减值测试,按单项计提。
  (三)难以对某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项固定资产不能脱
离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公司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
准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
  (三)难以对某项在建工程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项在建工程不能脱
离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四)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期末账面的各项无形资产,如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
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
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
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的,公司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
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
  (三)无形资产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以无形资产和所关
联资产合并作为资产组,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
  (四)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
行减值测试。
  (五)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六条 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资
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公司应当计提减值准
备。
  每年年度终了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
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
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
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
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
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
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可获取的
内部与外部信息,合理判断并识别商誉减值迹象。当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出现减值迹象时,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恰当考虑该减值迹象的影
响。公司应当合理区别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补偿事
项,不得以业绩补偿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
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特定事项的
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八条 长期投资跌价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核销:
  (一)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公司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
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
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
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
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
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
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九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
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
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
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
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证实无财
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
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
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相关资料;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情况说明以及总
裁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条 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
据进行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
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公司内部技术部门出具的
文件,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
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
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
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
据。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
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
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力量采取有
效措施积极进行清理和追索,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
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内控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
核销管理工作。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资产减值成为事实损失
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
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核销。
  第二十三条 资产减值核销的审批权限:
  (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资产核销影响公司当期合并报表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50 万元,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资产核销影响公司当期合并报表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5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750 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除上述以外的资产核销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
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与商誉减值相关的、对
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决策有用的所有重要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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