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控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5: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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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30      证券简称:立方控股    公告编号:2026-025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先后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的薪
酬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杭州立方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高的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
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
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
     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高薪酬变化是
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六条 与公司及/或子公司存在劳务或劳动关系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
代表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依据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执行,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或薪酬。
 (一)基本薪酬: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
发放;
  (二)绩效薪酬:结合其所担任职务的工作性质、经营指标、绩效考核情
况及经营目标达成情况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结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采取股权激励、
任期激励等方式实施,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长期激励按激
励方案约定发放或行权,任期激励在任期考核后发放。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津
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独立董事履职工作量并参考同行和属地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水平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按月发放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方
式进行,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津贴调整的参考依据。
  与公司及/或子公司不存在劳务或劳动关系的非独立董事(如有),公司可
向其发放董事津贴,具体金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行业和属地水平拟
定,报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
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部分款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
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公司可根据经
营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其
薪酬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架构调整情况;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可针对重大战略落地、重大技术突破、重大风险化解、重大
经营攻坚等非常规专门事项,临时性设立专项奖励及配套的专项考核机制,作为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专项奖励或考核方案应当明确奖
励对象、奖励标准、考核目标、发放条件及支付安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定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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