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17 证券简称:星昊医药 公告编号:2026-026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薪酬的管理,科
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充分调动董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
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统称“董高”。
第三条 公司董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
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
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五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
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
授权下,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审查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考评,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
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第十条 董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再公司享受
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
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外
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
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
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
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
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
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董高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
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三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
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四条 董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
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高职责的。
第十五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二十条 董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
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
的金额为准。
第二十一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
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
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
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