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475 证券简称:三友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2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与考核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非独立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包括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的公司职工董事;
(二)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董事
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
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当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
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组织,公
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
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
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按月平均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
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于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具
体方案另行制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
公司相关薪酬标准领取薪酬。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制度执行。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予发放薪酬和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按月发放,不再另行发放薪酬,其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由公司据实报销;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
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领取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
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
人。境外国家或地区以当地政策为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不力、
管理失职、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
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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