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坤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5: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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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
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符合政府部门认定的“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
稀缺技术人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实行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特殊薪
酬方案,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上年度同岗位工资总额为参考,
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
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与公司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五)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原则,推动
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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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
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薪酬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季度发放。除此之外
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按其岗
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职工、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任职的岗位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百分之五十。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
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
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中长
期激励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实施方案。
             第四章 薪酬管理和追索扣回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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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
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
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
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监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监高职责的。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结合中长期发展战略实施绩效薪酬递延机制,明确实施
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及实施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
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股东会批准,薪资标准
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执行公
司制定的《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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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以下简称“《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职责,导致《措施》执行不利的,公司可以按
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有关承诺,根据具体情况扣减相关责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
属于公司股东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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