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江新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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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持
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控制短期行为,
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四)薪酬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
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如有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
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为薪酬考核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拟定公司管理人
员年度绩效具体考核实施办法,协助具体实施对管理人员考核。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执行;
实际岗位职务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薪酬;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具体金额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
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
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
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
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
要依据。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经营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
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突出成绩的,
按公司相关规定由董事长提出特别奖励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在经营管理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司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不再享受年度绩效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才生
效,修改亦同。如果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
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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