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胡刘芬(已任期届满离任)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胡刘芬,作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诚实、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
真审议董事会各项会议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有效发挥
独立董事职能,切实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履职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情况
学商学院副教授,会计学系主任,硕士生导师,安徽大学中青年骨干
教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2019 年 5 月至 2025 年 6 月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
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
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并已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
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不存在影响本人独立
性的情况。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本人出席相关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是否连续两
应参加董 现场出 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 出席股东
次未亲自参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次数 次数 会次数
加会议
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董事会会
议和股东会,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
并以严谨、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反对
票、弃权票的情况,亦不存在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与考核委员会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 4 次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提名委员
会委员,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均不存在委托出席或缺席的
情况。
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定期报告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在公
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各项资料,并与内部审计
部门及承办本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
行沟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作为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认真了解公司薪酬情况和绩效考核体系建
设和执行情况,积极就执行劳动工资相关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了解听取各方意见,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
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
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
员,本人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审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积
极推动了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和核心团队的建设。
人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进行重点监督,重点关
注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商业惯例、定价是否公允、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关注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股东会会议,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认为公司 2025 年
度的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
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任职期内,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各项议
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对相关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的情况、相关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等发表了独立意见。此外,本人在 2025 年任职期间内,未行
使以下特别职权: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未提议召开
董事会会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人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本人定期召集审
计委员会会议,审阅公司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内部审计机构提
交的工作总结和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他内部审计报告,了解
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审议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工作的总结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
本人与公司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重点关注
公司治理合规和相关风险情况,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在公司年度
报告编制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过程中,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和会计师
事务所按时按质完成年审工作,关注审计进度和重点审计内容,确保
公司年报按时、准确、高质量披露。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利益的议案,均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利用
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本人通过参加股
东会、业绩说明会、关注互动 e 平台、公司舆情等方式,积极关注中
小股东的诉求和建议,督促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并对公司重大事
项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充分发挥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重要作用,
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8 日。除按规定出
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还通过现
场走访、听取管理层汇报、获取经营情况资料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
日常经营管理、规范运作及内部控制等基本情况,检查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投资项目进展等情况。本人积极通过电话、邮
件等方式与其他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就公司经营状况、发展
规划等交流想法和意见,根据自己对宏观政策、经济环境、行业动态、
专业领域等方面的关注和理解,对企业经营方面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
见。公司管理层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证本人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董事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向本人详细讲
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交了详细的会议文件,使本人能够依据
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了《关于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
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和《2025 年
第一季度报告》,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
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了《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已
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本人对相关议
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履行必要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均为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为控股股东及持股
以上的外部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已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
存在的风险,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
保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人对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公司没有发生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四)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了解,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本人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
和职业素养,在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
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
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
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本人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
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五)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了《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本人认为,此次会计政
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对会
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相关议案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募集资金使用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了《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我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
供的所有相关文件,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
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对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资格及聘任程序进行了核查,认为相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积极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制
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2025 年度,公司做到了信息披露的公平、
公正、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
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
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
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以上为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的履职情况。在此,
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刘芬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