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本着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
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董事会秘书承担
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证券管理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任何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
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
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遵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
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审计:
的;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
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
则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
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
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控委
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
财务数据。
公司的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修正公
告)披露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将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重大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
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办法,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
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
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内容、具体指标计算细则及编制规则,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管理部会同财务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披露时
间,与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组
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证券管理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初稿;其中财务信
息经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及所属企业发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办法规定的披
露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证券管理部、董事
会秘书,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框架协议、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其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
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管理部。
(四)证券管理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
信息,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需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
由证券管理部组织职能部门起草文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经
董事长同意,并履行签发程序后予以披露。无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
项,经董事长同意,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后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业
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
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发布信息经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二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
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管理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长的意见。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可
以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接待证券分析师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
和界限;公司应当记录与证券分析师会谈的具体内容,不得向其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得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若
回答内容经综合后相当于提供了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拒绝回答;若
证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反馈意见等方式诱导公司
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拒绝回应。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当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
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要求媒体纠正或删除;
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当予以拒绝,并针对传
闻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
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
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
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
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
采取措施、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对手方进行商谈,如果商谈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如重组、
重大业务合作、签订重大合同等),而公司认为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即使商谈未完成、协议未签署、该事项
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也应当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作出公告,披露商
谈内容和进展情况,并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
第三十九条 公司知悉或理应知悉股东或有权部门正在进行有关公司
的商谈,如果商谈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如重组、收购兼并等),而公司认为有关信
息难以保密,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即使商谈未完成、协
议未签署、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也应当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
作出公告,披露商谈内容和进展情况,并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该事项存在较
大不确定风险。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
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控委
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
等相关事宜。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
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
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
完整性。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四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对口
业务领域范围内有关重大事件信息搜集与报送工作。各部门和所属子公司
可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相关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管理部报告,并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办法所要求的各
类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
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管理部或董事会秘书。上述各类人员
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向各部门和所属子公司收集相
关信息时,各部门和所属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
配合。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或相关衍生
品种募集说明书上的签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上的签字;独立董事在述职报告上的签字等。
第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是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职
责的证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
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证券管理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编制、资料档
案整理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情况的记录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人员
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按
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山西证监
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
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五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为十年以上。查阅相
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提出书面
查询申请后,方可查阅。
第七章 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
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
获取不当得利。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上述人员应采取保密措
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
不可控范围,公司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五十七条 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若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属于
商业秘密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
良后果由该责任人负全部责任,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
计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或其下设机构报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时,公
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
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对其进行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
进行监管;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遵照执行。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由中国证监会按《证券法》
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
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原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晋高速股份证券发〔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