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黄国良
本人黄国良,作为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 2025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切实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黄国良,现任中国矿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首批国家一流《会
计学》专业建设点负责人,首批国家一流《财务管理》课程负责人,首批
国家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负责人。2022 年 5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
规定。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不在山西高速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山西高速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本人切实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山西高速及其主要股东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山西高速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复核,未发现可能影响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二、出席会议及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了解公司运营管理、投资项目、公司治理、合规
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认真审议各项议案,诚信勤勉履行职责。本人出席
了山西高速召开的 2 次股东会、6 次董事会、2 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6 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4 次提名委员会、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对审议事项独立判断,必要时与管理层进行充
分沟通,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做出审慎、客观决策,对所表决议案均投票赞成,
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一)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 天,通过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董事会审
计与风控委员会等形式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
合规运作情况,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介绍,能够及时获知公
司的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二)全面了解经营治理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会议、听取报告、电话沟通、电子通讯等多
种方式与公司经营层进行充分有效地沟通,了解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
和内部控制情况,关注公司重要事项进展和可持续发展等情况。在履职过
程中,公司经营层给予密切配合,提供详尽、完整的会议资料以及相关重
要事项的说明文件,为本人依法履职提供了必要支持。
(三)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利用自身
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判断,持续关注公司 2024 年度现金分红执行情况,
以及媒体、网络和投资者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和问答情况,年内参加了山西
辖区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暨年报业绩说明会活动,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
诉求并提出建议,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
合、支持本人履职,为本人履职创造了充分条件,切实保障本人的知情权,
不存在妨碍本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本人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五)参加培训情况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深
交所、山西上市公司协会等监管机构组织的独立董事、规范运作等专题培
训。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则,充分关注及监督公司重大事项,秉持公开、公正、客观原则,
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做出独立判断并发表了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关注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对公司收购山西交通
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5%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定价依据、程序履行等
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建议,认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
常业务与经营发展需要,履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认真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对关键事项充分
发表意见,保证定期报告、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董事 2025
年第 1 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 年度风
险与合规管理工作报告》
,并听取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度
财务、内控审核意见。
(三)续聘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2025 年第 2 次会议、独立董事 2025 年第 1 次专门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的经验
和能力。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内部控制审
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的财务
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聘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2025 年第 3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
务负责人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聘任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同意聘任李琼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
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基于独立的判断
行使表决权。本人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规范治理、科学决策
建言献策,有效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黄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