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发展: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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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
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泄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
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将需要暂缓或豁免
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相关流程给予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相关流程中
给予审批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相关流程中给予
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与日后修订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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