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多利: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袁自强)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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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袁自强)
  本人作为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在 2025 年度工作中,诚实、勤勉、独
立地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现就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袁自强,197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工商
大学审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执业资
格;珠海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2003 年 1 月至今任珠海华天税务师事务所
所长,2004 年 4 月至今任珠海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兼任珠海雷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4 月起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
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
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会和董事会情况
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专业所
长,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议案认真审核,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以谨
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同时提出合理化建议,根据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的职
责范围发表相关意见。2025 年度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符合法定程序,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
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严格按照相关专门委员会职责,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各专门委
员会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
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负责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实际组织召开了 4 次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审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公司
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及提出建议,并修订完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对审计机构的工作程序和
披露重点予以关注并提出建议,了解 2025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
况,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
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实际出席了 3 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在会议中,本人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认为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次计划能够提升团队的凝聚力、增
强团队的稳定性,激发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经营业绩和内
在价值的长期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同时,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情况,对其综合素质等进行考评,维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本人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共参加了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利
润分配预案、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切实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了解,现场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经营状况和规范运
作方面的汇报。在日常工作中,通过电话问询等途径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同时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本人将按
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每年度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
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做好相应工作记录。
  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的情况;未发生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
情况;未发生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根据公
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
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
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主动
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和独立董事及时沟通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内
部控制、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确保独立
董事有效发挥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到公司参加董事会和其他便利条件,通过查阅资料、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座谈交流、通过电话及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
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公司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变化,认真听取公司相关汇报,及
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公司的发展战略及规范运作等
方面向管理层提出意见与建议,对董事会科学决策、规范运作和公司的良性发展
起到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中关于独立董
事的履职要求,本人对公司重大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公司董事会
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在增强公司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方面发
挥了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除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外,公司未发生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交易的决策程序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相应报告期内的财
务数据和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的审议和
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五)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与能力,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
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
  上述人员的提名、表决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经过认真查阅被提名人的个人简历、提名程序,认为
上述候选人具备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
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
述事项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
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2025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
公司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独立、审慎、客观的准则,勤
勉尽责,对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进行深入的了解,同时积极参与到公司决策
过程中,并利用专业知识积极为公司发展提供各项建议,同时对各项议案及其他
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查及讨论,并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及审慎表决,以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袁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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