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李齐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宜化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本人作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任职期间,独
立、谨慎、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简介
本人李齐放,1957 年 9 月出生,教育学硕士,三级研究员,于
院长、三峡大学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务,2022 年 2 月至 2026 年 2 月
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自查说明
本人按照监管规则进行了独立性自查,除本人在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情形。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本人未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
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
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的情况
席会议,其中现场参会 10 次,以通讯方式参会 3 次。作为独立董事,
本人积极参与董事会各项决策,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认真研读相关
议案资料,对议案中需要关注的问题,要求公司予以解答,主动获取
决策所需信息;在审议议案时,审慎行使表决权,独立、公正、认真
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内,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均投了赞成票,未对公司董事会议案或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列席了各次股东会。
本人为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2025 年度,公司未发
生需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相关情况如下:
(1)2025 年 1 月 20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等议案。
(2)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对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关
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3)2025 年 5 月 14 日,公司 2025 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出
售资产情况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
议案》《关于签署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批准
本次交易相关的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4)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司 2025 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湖北宜化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2025 年 10 月 23 日,公司 2025 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
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对
湖北宜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
对部分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6)202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 2025 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部分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二)现场办公及实地考察情况
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2025 年度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 个工
作日。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各类会议及现场调研等形式,全面了解公司
经营情况,认真听取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重大交易、重大
事项等方面的汇报,与经理层等人员进行深入交流与探讨,切实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为本人行使
独立董事职权提供了高效便利的工作条件。同时,公司充分做好了会
议组织、重大事项沟通汇报等工作,及时提供独立董事履职所需的各
类材料,积极响应及支持独立董事履职的相关需求,保障了独立董事
所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此外,公司持续关注、组织协调独立董
事参加各类内外部专业培训,为独立董事全面履职提供切实支持。
(四)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本着
为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的关
联担保、关联出售等事项进行认真审议,了解关联交易是否有失公允,
是否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独立、客
观地行使表决权。同时,本人认真监督和检查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五)与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充分沟通,特别是在年报审
计期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年审会计师就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关键审计事项等内容进行了有效沟通,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
客观、公正。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本人在报告期内重点关
注了以下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关联交易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各项关联交易均为日常经营业务所需,交易价格以市
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报告期内,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制度要求,编制并
按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
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认为:公司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
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续
聘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质,对上市公司审计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
素养。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财务负责人未发生人员变动。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强炜先生、副总经理周振洪先生分别申请辞
去董事、副总经理职务,辞任后不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
前述人员辞任没有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运行。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对公司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制定和发放情况
进行了审查,认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薪酬发放与年报披露情况一致。
报告期内,针对 26 名激励对象离职、工作变动及个人绩效考核
分 2 次完成 67.88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不达标的情形, 2025
年 7 月,公司完成 601.25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事项。本人认为,
回购注销、预留授予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
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使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更好地树立自律、
规范、诚信的形象,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贡献力量。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李齐放)》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齐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