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生科技: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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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
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公司发展项目进行审查,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人数为三人。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人,由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过半数
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
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
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上述第
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组织开展公司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就投资战略、发展战略、营销
战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
  (二) 组织协调编制公司中长期发展总体规划方案,提交董事会研究决策;
  (三) 调查和分析有关重大战略问题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改进和调
整的建议;
  (四) 对公司的职能部门拟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在董事会审议前先行研究
论证,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五)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评估、咨询
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 主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如有);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如有);
  (四)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委员会成员
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 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 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工作计划,通过查阅信息资料,向有关
部门询问和到企业调查了解,发现并研究关系公司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
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充分发挥委员会的“智囊团”作用。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的主
要事项通知委员会成员。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临时会议的,可按委员留存于
公司的电话、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不受本条通知时限的
限制。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自发出
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
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
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
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书面投票或举手表决方
式。所有决议必须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
                  “以下”均包含本数;
                           “超过”
                              “少于”
                                 “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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