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生科技: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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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
的激励作用,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考核周期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即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公司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以公司经营与
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结合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同时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个人履职情况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薪酬政策
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
相协调。鼓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长期为公司服务,共同致力于公司的不断成长
和可持续发展。
而制定的,薪酬考核内容涵盖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与内控评价考核指标。
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
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薪酬标准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负责起
草和修订本制度;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二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及薪酬结构如下:
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每月发放一次,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
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因履行职责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费
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酬的董事,按在公司任职的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规定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
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其他工作职务的董事,津贴标准为 60,000 元/年(税前),
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每月发放一次,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
社保待遇等。依据《公司章程》因履行职责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可在公
司据实报销。
成。基本薪酬依据公司所在地及国内同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结
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及薪酬策略,按其实际任职的岗位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
为浮动部分,以本制度规定的考核方式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公司代扣代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个人所得税。
  公司可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
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
安排。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的确定原则是:
并参照主营业务收入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十条   本公司根据审计后的净利润完成情况、净资产收益率、内控指标、
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如适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
支付,具体比例以当年实际情况为准。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绩效薪酬的具体分配方式
  绩效薪酬=绩效综合系数╳公司整体可计提绩效薪酬总额
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维度,综合确定绩效综合系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岗位变
更的,按任职时段和实际绩效发放当年绩效薪酬。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激励,将以公司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等相关方案及其适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后,可
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本制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行为,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扣减其薪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并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
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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