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生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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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人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人,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
担任,须为会计专业人士,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
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
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上述第
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八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人员或者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
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
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如有);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如有);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改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
的建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
取多种形式召开,如电子通讯方式等。
  第十八条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
临时会议: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
益时;
  (二)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律师
提出专业意见时;
  (三)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条 委员会召开定期/临时会议,应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
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会成员。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临时会议的,可按
委员留存于公司的电话、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不受本条
通知时限的限制。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
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
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
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书面投票或举手表决
方式。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
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
                   “以下”均包含本数;
                            “超过”
                               “少于”
                                  “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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