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
深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
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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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
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审批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如下审
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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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表》(见附件一),并连同相关资料、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如适用)等资料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说明申请信息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申请部门及人员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
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上报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相关文
件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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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信
息知情人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相关人员应书面签署《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见附件二)。
在公司未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
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当事人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
项;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暂缓、豁免
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存在未按照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
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非公司内部相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或发生失职行为,出现上述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其
追究责任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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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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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申请人员
适用情形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申请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
暂缓/豁免
□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披露方式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文件类型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仲裁
□客户名称 □供应商名称
信息类型 □核心技术信息 □对外投资信息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其他(请注明):
事项内容
其他事项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
□是 □否
说明 过其他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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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是否已登记 □是 知情人是否已书面承 □是
内幕信息
□否 诺保密 □否
知情人
申请单位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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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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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
本人(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北京博晖创新生物
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
声明并承诺如下: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