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与责权利相匹
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
(一)董事会成员: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
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
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
挂钩。
第四条 关于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
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
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
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
第六条 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
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完成相应信息披露工
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薪酬发放及绩效考核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和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
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独立董事不参与
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公司或子公司所任职务及其与公
司或子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
津贴。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如有)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如下:
相关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以及个人业绩贡献情况而定。
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以公司依法制定的激励方案为准。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在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
公司依法制定的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也可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
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
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方案的制定及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
并随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薪酬方案,调整董事薪酬方案的,需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经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后报董事会批准。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
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主要为: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变化;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及个人业绩完成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可以采取薪酬止付及追索扣回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启动
薪酬止付及追索扣回机制:
(一)对公司财务造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财务报
告追溯重述负有过错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内幕交易、利益输
送、侵占公司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重大诉讼、重大监管处罚
的;
(四)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或被认定为未能勤勉尽责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薪酬止付及追索扣回机制的,
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支付所有未发放的
绩效薪酬、递延薪酬及中长期激励;
(二)对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发放的绩效薪酬、中
长期激励及超额收益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措施。
上述责任不因相关人员职务变动、离职、退休而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