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的
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基于此,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熊慧、罗炳勤、张勇及报告期内离任独立董事唐建国的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熊慧、罗炳勤、张勇、唐建国的自查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
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上述人员未在公
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
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在任及报告期内离任的独
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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