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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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内部董事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础薪酬以岗位价值、具体职责为主要依据,并兼顾同等职位、区域位置的市场薪
酬行情,体现“责、权、利”的统一和公平、公正原则;
(二)绩效薪酬与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及公司经济效益相挂钩,约束和激励并行。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考
核标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董事薪酬事项,董事会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方案
第七条 公司不设内部董事津贴,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按照其所任具体岗位领取职务薪酬,
其职务薪酬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对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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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董事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
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
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中基本薪资根据高级管
理人员管理岗位的职责、重要性及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工作业绩和公
司年度经营业绩确定。薪酬的发放周期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确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九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
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骨干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四章 绩效考核及薪酬发放、止付追索
第十条 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
度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础薪资按考勤结果发放;绩效薪资根据个人工作
业绩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按年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
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津贴实行年薪制,按
季度平均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的薪酬、其它
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
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
追回。
第五章 薪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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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
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
可以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薪酬考核方式调整、组织架构及职位职责的调整等;
(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
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最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解释,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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