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心集团: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廖睦群)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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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担任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遵循《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恪守独立
性要求,坚持审慎、客观的履职原则,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在履职过程
中,本人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专业判断和
监督作用,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与科学决策,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获选任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将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履
职情况向各位股东进行汇报: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及任职资格独立性自查说明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廖睦群:1969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执业注册会计师。曾任
深圳市宝安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深圳市宝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8
年至今任深圳市宝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所长、党支部书记。现
为第七届深圳市宝安区人大常委会委员、第七届深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咨询
专家、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深圳市宝安区慈善会监事长。2025 年 7 月至今任
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任职资格独立性自查说明
  本人经认真对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核查情况如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
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也
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要求。
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续关注公司经营发展情况,主动获取并审阅与决策相关的各类资料。在各项议案审议过程中,
本人秉持审慎、独立的原则,充分与管理层进行沟通交流,结合专业判断提出建设性意见,切
实发挥独立董事在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中的作用。
  本人认为,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重大事项均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东会 1 次。本着严谨审慎的态度,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均投赞成票,
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如下:
                       董事会                     股东会
  独立董事                 实际出席情况
         应出席                              应出席   实际出席
   姓名           现场出席   通讯表决   委托出席   缺席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廖睦群     4     2      2       0    0     1         1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内,本人
严格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和
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加董事会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会议。2025 年度参加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 1 次。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召开的专门委员会符合法定程序,相关审议
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续加强对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新发布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化对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理解,
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与专业判断水平。
  本人紧密围绕公司经营发展及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开展工作,重点关注关键经营事项及需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重要议案,基于独立立场和专业判断进行审慎分析与评估。报告期内,本人重
点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员工持股
计划、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关注与审议,并结合实际情况提
出建设性意见和改进建议,相关建议得到董事会的充分重视并予以采纳,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
运作和治理水平的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或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
豁免承诺、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而需要召开的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
  本人在 2025 年度任职期内,对于独立董事特别职权行使情况如下: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进行沟通的情况
划、审计方法、重点审计事项等事项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积极推动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
务所形成监督合力,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报告期内,本人没有发起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在 2025 年度任职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股东会、参与投资者交流等渠道,主动了解股东关
切,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与反馈,促进公司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
更加关注中小股东利益。
  同时,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密切留意市场及媒体对公司的
关注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与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司董事、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的沟通协作,通过现场调
研、日常沟通等方式,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以及潜在的经营
风险等,发挥独立董事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在履职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本人独董履职提供了积极有效的
配合和支持,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依托自身专业知识,始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重大
事项进行审慎判断与持续关注。重点关注了公司在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持股计划、分红审议与分派实施、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对外担保等相关事项的决策、执行以及披露情况,对相关事项是
否合法合规作出积极监督和独立明确的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公司制度
规定,公司严格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监控和管理。经核查并询问公司业务和财务部门,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不适用。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告工作制度》制度要求,并且规范推进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工作,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与透明度。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重点关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及财务信息披
露质量,加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协调,督促其按照审计准则审慎开展审计工作,确保
审计意见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
件要求规范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在重大经营决策及关键业务环节中,持续强化内控执行与风险
管控,推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落地,整体运行平稳有序,为公司规范运作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
了有力保障。《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
部控制制度运行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实际、管理
需求及审计工作安排等因素,我们同意公司续聘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
  报告期内,我们独立董事未提议独立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总监。本人认为黄家兵先生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符合任职资格,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提名、聘
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不适用。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议案》,实现公司管理层平稳换届。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并结
合薪酬方案决议进行考核和支付。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业绩考核方案,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所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职务领取薪酬,2025 年度薪酬总额拟定税前
不超过 800 万元,相关董事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报告期内实际支付总额低于审批确定的年
度薪酬总额。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 30 个月,锁定期为 12 个月,其
业绩考核年度为 2025 年和 2026 年,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各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将持有人
所持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两个批次归属至各持有人,各批次归属比例为 50%。公司 2025 年
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情况达到该年度业绩考核指标,该批次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归属至各持有人。
  (十)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
规的要求,就 2025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调查和核实,2025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十一)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
《公司章程》中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审批和披露义务。公司无逾期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无对外担保(非子公司担保),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
规对外担保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动关注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依法行使表决权,结合自身专业背景和实践经
验提出合理建议,为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监督约束与专业支持方面的作用,推
动公司规范治理与稳健发展,切实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廖睦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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