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应龙: 马应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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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
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未在公司承担日常经营管理职责的非独
立董事和在公司承担日常经营管理职责的非独立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业绩导向与市场导向相结合。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
模、经营业绩相挂钩,兼顾市场薪酬水平,确保公司薪酬具有竞争力。
  (二)坚持责权利对等。薪酬水平与经营管理责任、绩效表现和
价值贡献相适应。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
挂钩。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相结合,坚持组织绩效与个人绩
效相协调。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
为基础,结合外部市场情况、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及公司未
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考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公司绩效管理部门或机构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落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九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岗位职责、
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合理确定薪酬结构。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以及未在公司承担日常经营管理职责的非
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其履行职
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
保及福利待遇等。
  第十一条 公司承担日常经营管理职责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其所承担的管理职务、负责的具体工作范
畴及工作难度和强度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情况,结合个人综合能
力、岗位职责、绩效评价、特殊贡献等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可根据中长期发展需要,采取包括
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等另行确定。
  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
依据。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承担日常经营管理职责的非独立
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其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当月执
行,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承担日常经营管理职责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并保留一定比例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可以根据年度未审数据
进行预评价,最终结果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调整确认;如因经
审计数据与未审数据差异对当期绩效薪酬总额影响超过 10%的,应向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项说明。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具体方案执行(若
有)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
除依法或依双方约定由其自行申报纳税及承担社保款项的情形外,公
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内部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
保险、其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发放
给个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解聘等原因离任的,因延期换届继续履职的,薪酬均按其实际任职情
况进行核算并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及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发展服务,
公司应根据发展战略、经营效益、市场薪酬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组
织架构调整及岗位变动情况等,适时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标准。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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