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建立制定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以更好的促进公司健康、稳定且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化导向;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相结合;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
(四)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津贴)方
案由公司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予以披露。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审议批准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监督薪
酬方案的落实。
独立董事津贴采用“一届一议”的方式,独立董事津贴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在当届任期内有效,如津贴标准未发生变化的,则下一年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组织;独立董事每年度的履职评价可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结构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根据其主要
职责、工作胜任能力、履职情况、以往年度薪酬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等因素制定;
(二)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由其任职单位发放薪酬;
(三)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
着市场与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作出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可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
根据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独立董事
津贴不适用于本条。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核算与发放遵循公司相关制
度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
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追溯适用于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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