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魏佳眉(离任)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魏佳眉作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以独立性和客观
判断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核,为公司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不断提高董事会
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水平,优化公司治理,促进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因个人原因(工作调动),本人于 2025 年 5 月 9 日离任。
现将本人在任期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任职情况
本人魏佳眉,199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执业
律师。曾任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宏锦律
师事务所律师等职。现任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4
月 22 日起任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
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2025 年 5 月 9 日离任。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通过进行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年度自查,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性的规定,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本年度出席会议及行使职权情况
如下:
独 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
董 事 会情况
姓名 本年应参 以通讯方 是否连续两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 缺席次 出席股东
加董事会 式参加次 次未亲自参
数 次数 数 会的次数
次数 数 加会议
魏 佳
眉
注:本人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24 年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增补黄阳为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职,不
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
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不存在提出保留
意见、反对及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本人担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
委员。
在 2025 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3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 次提名委员会、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未有无故
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
作用。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
法定程序,相关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在 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
权,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主动获取决策所需材料,对各类必要事项发表意
见、行使职权,未有需要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发生。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 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就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内容、初步审计情况等进行了多次沟通,认真听
取、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并重点关注
公司业绩预告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
情况
在 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参加股东会,通过公司公
布的投资者关系邮箱与中小股东进行有效沟通。本人利用在公司参加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
察了解,通过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随
时保持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情况。同时,本人关注报纸、网
络等公共媒体有关公司及公司所涉行业的宣传和报道,不断加强对公司的认识
与了解,全年现场工作时间累计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本人履职期间,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
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听取本人的专业意
见。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行
职责,对于重大事项也及时向本人进行了通报,并提交相关文件,能够做到积
极配合,不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为本人独立董事工
作提供便利条件,切实保障了本人有效行使职权。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在 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
的职责要求,依法合规地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判断,独立、客观地发表了意见
并提出了建议。其中,有关重点关注事项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 年第
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
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其中《2024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从
事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业务。本人认为,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
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
需要。
(四)董事高管变更情况及公司修改制度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法律专业人士),从法律角度提出相关建
议,在新订、修改制度方面,要符合法律法规并且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章程的修订符合法律法规并且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 2025 年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能够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报告期内发生的其他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按
照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相关法规与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
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
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5 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
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安徽丽岛、肇庆丽岛)提供新增总额不超
过 100,000 万元的担保,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本人认为:公司 2025 年度拟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
公司,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被担保对象
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子公
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不存
在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坐落在常州市龙城大道 1959 号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拟征收,此次拆迁
补偿总额为 3.96 亿元。本人通过现场交流和电话沟通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
定期沟通,积极了解公司的厂房征收进展。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
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
进一步提高。
职务,离任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本人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任
职期间给予的支持和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报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魏佳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