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就公司独立董事朱友
干、陈丽京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的任职经
历及其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职务,也
未在公司关联方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