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发展: 红星发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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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预防和杜绝内幕信息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及时和公
平 原则,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 修正)》(下称
《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
内幕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程序、被责令关闭;
宣告无效;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公司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
于:
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的人员;
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处为日常工作机
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等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及备
案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按照本制度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
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
度,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执行本制度,以上主体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和/或专人负责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明确其岗位职责,确保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合规有序。
  报告义务:以上主体在产生、知悉内幕信息,或发生可能产生内幕信息的
重大事项时,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报告,不得隐瞒、
延迟报告或虚假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名称、产生时
间、主要内容、知悉人员范围、当前进展等。
  报告程序:1.该报告主体指定的专门部门和/或专人梳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
情况,填写初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报告说明;2. 经该报告主体主
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处;3. 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告主
体应当分阶段报送进展情况及知情人变更情况,确保公司及时掌握内幕信息动
态。
  上述主体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相关主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参
与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本单位内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直接责任
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及时识别本单位可能产生内幕信息的事项,第一时
间向本单位指定的专门部门和/或专人反馈;2. 配合本单位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签字确认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3. 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发现内幕信息泄露或违规交易情况的,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报告;4. 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及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相关执业规则的要求,
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有权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其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人员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制定严
格的保密安排,确保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泄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确认已经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及时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报告、公告。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公司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
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参与并了解
公司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
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
关规定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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