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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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公司人力资源部、战略运营部等相关
部门应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提供资料及协助其开展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协调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以下资
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提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过邮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
事项应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
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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