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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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
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
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
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
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
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
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
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指派专人
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
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发布投
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
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
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
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
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
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
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总会计师、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
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
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
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
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应协助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归集公司
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
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
(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
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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