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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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为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事宜。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应根据提名委员会
的要求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提名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过邮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相关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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