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程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落实信息披露编制工
作的基础,规范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
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财务年报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公司业绩预告前,应勤勉尽责,主动关注、
积极核实报告期公司业绩情况,认真、审慎地审核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并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业绩预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在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发布前,存在重大不确定事项,影响
公告准确性的,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要充分关注上述信息,及时
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尽快确定相关事项,并和董事会秘书充分沟通信息披露
事宜。此外,还要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
计师”)充分沟通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可能对业绩的影响,并取得年审注册会
计师对相关事项的书面意见。不确定事项涉及其他方的,及时与其沟通,取得相
关事项的书面确认意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负责人,对于上述相
关事项,可以采取措施调查核实。前述人员可以将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的意见作为参考,但不能以此代替其作出独立判断和发表针对性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责任
人、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充分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关键审计事项等,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
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
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建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是否发生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
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
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
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
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