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
行职权,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建立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
的分配机制,实行业绩与薪酬市场双对标;
(二)结构明晰原则,以绩效考核浮动兑现绩效年薪,以业绩贡
献决定总薪酬水平;
(三)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
小相符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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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
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
体构成。
第八条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根据独立董事与公司签
署的雇用合同约定的固定津贴履行,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适用本制度的其他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
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
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
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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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将安全环保、风险合规、产品质量等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相
关指标作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或任期考核的评价依据之
一。
同时,公司可结合战略规划落地、经营质效提升、专项关注事项
完成情况等维度,统筹设置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综合性管理评
价指标,全面衡量其综合履职成效,构建短期业绩与长期发展、结果
指标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立体化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中长期激励。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
载明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
例、行权期限等,并可以设立绩效考核指标(包括收入、利润、市值、
股东回报等)、负面指标(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作为激励对象行
使权益的条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拟定有利于激励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公司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方案,并制定相应的
考核办法,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
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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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
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
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
(一)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根
据其在公司承担的具体职责,按公司年度薪酬方案及业绩指标达成情
况领取薪酬。
(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
按公司相关年度薪酬方案考核后领取薪酬。
第十三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际发放金额原则上
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以年度确定的薪酬标准为基础,根据经营业绩
情况确定最终发放金额。
第十四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
公司内部薪酬制度确定及执行。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
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
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管理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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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
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本制度或薪酬方案提出修订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做出
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
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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