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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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
量,提升环境、社会、治理(ESG)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ESG 及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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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相关战略、管理目标、重点工作及
实施进展进行研究、审议,并对重大 ESG 事项的推进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
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 ESG 相关报告、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文件及重大 ESG 风险事项
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
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融资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
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对上
述材料进行整理后提交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讨论。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决议;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上报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
传真、视频、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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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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