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对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申报和报告义务,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
度并履行相关申报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
限售期出售股票和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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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
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
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信息(格式见附件1):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
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提前2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格式见附件2)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格式见附件 3),通过公司董事会向
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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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
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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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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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
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
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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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
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
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在禁止买卖公司
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
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
第十条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董
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
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
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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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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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如涉及):
二、相关人员
姓 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
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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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相关人员拟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
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本人
身份证件号码:
□本人亲属(姓名):
交易主体
身份证件号码:
□本人关联组织(名称):
注册号: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在此确认,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规定,并且未掌握任何关于公司股票的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注:相关人员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关联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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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发生了与本人有关的本公司股票交易事项,具体情况如
下,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本人
身份证件号码:
□本人亲属(姓名):
交易主体
身份证件号码:
□本人关联组织(名称):
注册号:
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交易数量 股/份
交易均价 元
截至目前,上述交易主体持有公司股票共 股。
特此申报。
申报人:
年 月 日
(注:相关人员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关联方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