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
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提高经济效
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股东会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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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
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岗位报酬,由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规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
险程度、自身的市场价值及管理能力确定。
(二)绩效薪酬: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之优劣所得的报
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设立考核指标,并依
据公司经营业绩,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配。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公司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通过员工持股计划、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授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所得。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公司
股东会决定。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市场环境及公司
经营状况的变化作相应调整,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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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相协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公司经营状况;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四)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十四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 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十五条 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
保险费、公积金等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发放薪酬。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
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条关于约束与止付追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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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
果及其薪酬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薪酬总额,同时披露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
薪酬金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故请事假、 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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