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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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
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
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
任、权力、贡献、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效益相挂钩的原则;
(三)按绩效考核标准、流程体系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 二 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和分配;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
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第 三 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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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 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按年支付,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独
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
基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与岗位绩效达成情况,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发放,公
司将根据年度经营情况确定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根据公司实
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
第 四 章 薪酬调整
第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
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
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
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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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
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薪 酬 支 付 与 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发放,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公司相
关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
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回。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
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 六 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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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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