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
效调动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升公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
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
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
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的津贴参照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平均水平发
放,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二)非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任职的,按照公司人员薪酬管理制
度和方案领取职务报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非独立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除外)未在公司任职的,参照独立董事领
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业绩激励、福利补贴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
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责任、个人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
定,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年度绩效
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公司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业绩激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的补充。业绩激励金额不纳入年度绩效薪酬。
福利补贴:如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餐补等, 按相关标准确定。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
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调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薪酬即年薪总额,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考核并发放。
第十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
减的薪酬、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
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其薪酬发放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同时担任了公司多个职务的,
其薪酬以最高职务薪酬标准执行,公司不再另行设置兼职津贴、补助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
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
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
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等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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