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
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青
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人员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
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章 部门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为公司审计委员会
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相关工作,配备与公司规模以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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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量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经
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
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任务,采用项目制形式;项目组由两人
(含)以上组成;项目组长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并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汇报并负
责。
第八条 公司审计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具备与
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熟悉公司生产经营业务
和工作流程;熟练运用内部审计工作标准和方法。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
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调查研究、综合分析、
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同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
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
则。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下统称“被
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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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
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
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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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物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物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销售运营管理及客户满意度等。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不
足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调整,并跟踪更改的结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审计委员会的安排,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
审计负责人批准;
(二)确定项目审计组人员,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资料,初步确定审计重点,
制定审计实施计划,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审计前,需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
合、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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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等;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过程中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列问题清单和审核结果表与被审计单位管理者
沟通确认,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问题结果表后2日内将意见反馈给审计项目负
责人,若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若超过时间而无反馈意见,将视同无
异议处理;
(六)审计报告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批;
(七)内部审计机构作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建议,连同审计报告下达被
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建议若有异议,可在2日内向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诉。
(八)人事部门针对审计报告结果和公司审计处理处罚制度规定,拿出初步
处理建议,召开人事委员会汇同被审计单位主管领导确定审计处理意见,提报审
计问题处理公文,经相应层级的人事委员会相关领导审批后由人力部门发文并执
行;
(九)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落实审计结果的责任人、督办单位应按落实审计结
果事项逐项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公司人事部门、内部审计
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
(十)内部审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跟踪检查落实审计整改结果,必要时可安
排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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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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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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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发现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书面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的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等
基本事项,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要详细描述,并应发表针对性审计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条理清晰、结论正确、意见恰当、
简明易懂,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理解。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
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根据审计部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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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和有效实施出具公司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且《公司章程》生效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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