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
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
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进行的委
托理财。公司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视同公司自身行为,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
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
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
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不得从事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
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
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报告制度、风险监控措施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
规模。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
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的相关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直接决策;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
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遵守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在经审议通
过的委托理财额度、品种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审批,并签署相关
协议与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事宜。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和执行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
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
投资品种等进行审核和风险评估。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及时跟踪本金及收益到账情况;关注过去十二个月委托
理财累计成交金额,对委托理财额度进行管控,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三)持续关注理财产品的运作情况和理财机构的经营状况,实时分析投资风险,
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
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
协议等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五)负责评估委托理财事项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将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
事项及时向证券部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委托理财出现
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前,财务部应当详细了解委托理财产品的品种、期限、
风险等级等基本情况,受托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审慎评估委托理财的
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委托理财风险及风控措施、是否挤占公司正
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等。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发生
以下情形之一的,财务部应及时向证券部报备,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内部
审计与监督,对公司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审批情
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
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过程中,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制度及
公司其他规定或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视具体情况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
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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