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子科技: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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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
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
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以及
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信息披露
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不履行
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
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负责提供年报所需信息的部门和人员,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
歧义等情形,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
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
内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
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更正公告。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
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措施。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
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故意因素所致
  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积极主动报告,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无法预计的原因、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
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处理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
果及责任人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有义务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
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行为如果还同时触犯刑律,则公司有权将责
任人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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