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
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
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
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
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
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
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
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
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
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六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
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具体操作如下:
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与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与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
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本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剩余任期,不跨届任职。
第九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
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
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为准;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