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精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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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
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
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控制短期行为,
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四)薪酬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担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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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本制
度中规定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为薪酬考核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及
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除外)年度绩
效具体考核实施办法,协助具体实施对管理人员考核。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执行。
实际岗位职务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按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及公司内部
工资分配制度确定其薪酬。
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发放,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
薪酬。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具体金额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
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发放。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
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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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董事会在制定薪酬方案时,
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评价后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专项
奖励,对包括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
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经营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
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对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突出成绩的,按公司
相关规定由董事长提出特别奖励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可比公司(参考行业属性、 地区属性等)市场化薪酬标准变化情况;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业绩状况;
  (四)管理者的努力对于经营结果的改善情况;
  (五)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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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环境变化;
  (七)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薪酬调整方
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止付与追索
  第十五条 对在经营管理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司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不再享受年度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不予发放津贴或绩效薪酬: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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