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 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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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则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包括1名职工代表、3名
      独立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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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除前条第(五)、(六)
      项外,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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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或监管部门提出要求后十日内,召
       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
       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
       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相关
       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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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每一表决事项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
       (四)   委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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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
       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
       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
             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
             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
             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
             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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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或顺延董事会召开日期外,董事会
       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
       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
       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
       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
       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
       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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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
       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
       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
       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形成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宜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本人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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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原则上应当同意。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
     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
     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
     行全程录音。董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
     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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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会
       议召开情况以及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
       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董事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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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需将应披露的董事会决议予以
     公告,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
     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
     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
     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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