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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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内
      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
      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
      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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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可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
       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
       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
       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公司
       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初审
       意见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
       业绩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重大变动情况等。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
       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审议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时,重
       点关注和审查下列事项:
       (一) 与公司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季报、半年报、
          业绩预告和相关正式声明;
       (二) 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清晰度和完整性,与上下
          文相关信息、公司披露的其他财务相关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
          的一致性;
       (三)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 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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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公司是否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六) 其他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
          响的事项及风险。
       独立董事应当依托审计委员会加强对财务信息质量、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和独立性、内审职能履行等事项的监督。
       推动审计委员会主动加强与内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建立
       内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同。如发现财务舞弊线索,可以要求
       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
       开展独立调查。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
       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
       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或延期召开董事
       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
       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
       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与公司管理层、年审
       会计师充分沟通仍未能解决,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后可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工作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
       防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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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和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
       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
       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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