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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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
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
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
引》及《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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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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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
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
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年度报告说明会和业绩说明会;
(三) 股东会;
(四) 公司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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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 一对一沟通;
(七) 邮寄资料;
(八) 电话咨询;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十二)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
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格式与内容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经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共同审核通过,并由上述人员分别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后,方可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指定的官方网站及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开披露。审核通过的记录表原件、
签字审核文件等相关资料,由公司证券部统一归档保管。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
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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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
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在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
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并保证对
外联系渠道畅通,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
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
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
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
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
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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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
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
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
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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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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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派专人负责接
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
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
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八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
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
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九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
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挂牌公司
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
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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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