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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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2026 年 4 月修订)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
      和使用管理的规范性,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的方式公开的,所有会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统计数据、需审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细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
      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
      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法律、法
      规和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
      核和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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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2026 年 4 月修订)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临时公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
      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
      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
      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
      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提交相关书面材
      料,经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
      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
      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需要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及时将上述信息
      报备公司证券部。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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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2026 年 4 月修订)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
      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
      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
      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公司相关人员违
      反本制度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
      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
      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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