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
董事,内部董事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任职的非
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础薪酬以岗位价值、具体职责为主要依据,并兼顾同等职位、区域
位置的市场薪酬行情,体现“责、权、利”的统一和公平、公正原则;
(二)绩效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情况相
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约束和激励并行。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工作年限、当地
同类企业薪酬水平等因素进行制定。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宝莱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及财务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
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方案及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标准:
(一)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按第八条执行,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二)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领取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按月发放;
(三)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按月发放。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基本薪酬:岗位履行职责所领
取的基本报酬,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按工作岗位、工作权责等因素确定;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年
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
考核结果发放,公司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
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
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按月
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
定扣减的薪酬、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
部分发放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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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
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不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
依据;
(二)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货膨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
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组织结构或岗位变动。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后,公司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
补充。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薪酬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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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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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