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信息披露制度(2026 年 4 月修订)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
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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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相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
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公司不得将未公开重大信息
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
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相关
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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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
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其他重要
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四)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要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 其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信息。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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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无法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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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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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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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时。
前款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按下述规则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 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
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
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公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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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如进行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的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节 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编制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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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
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公司证券上市交易前,公司应当及时更
新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
的,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三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
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作为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的牵头人;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定期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
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 由证券部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证
券部实施披露;
(二) 涉及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或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先
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 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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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
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
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
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
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证券部在获得相关信息,对达到披露标准的信息,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要求,草拟拟披露的信息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业务对接部门对
披露内容进行核查,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整体审核。临时公告经
董事长审定后对外披露;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经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三)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 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或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
案;
(五)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六)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
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 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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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
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应当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如涉及需要向监管部门回复
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回
复。
第四十二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
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由该部门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
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
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为信息披露工作
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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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其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
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
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
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
询。
(三)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
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
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 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 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
(六)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
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相关资料收集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
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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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经营管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
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盈亏情况、已披露事件的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副总裁、总监或部门经理
必须保证该等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 经营管理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关注信息披露相关线索,如有相关情况
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裁。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
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
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
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 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裁报告子
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
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
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
时限提交。
(六) 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
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并提供有关资料,
承担相应责任。
(七)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 董事的责任:
(一)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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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 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
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
应披露信息的报告责任。
(五)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
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
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六)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
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一) 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或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 法院判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
情况和既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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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五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其他重大事件知情人。
第五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具体范围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重要会议、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其他重大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和其他
事项等内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变更进程、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时要求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五十五条 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重要会议,包括: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五十六条 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交易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
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以及其
他属于公司主营业务活动的事项。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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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
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的单项交易金
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投资;
(二) 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股权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
单项交易金额在 2,000 万元及以上,或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的投资;
(三)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六)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应
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关于报告标准的规定。
公司已经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公司与同
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
高者计算。
第五十七条 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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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及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必须在发生之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中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四) 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第五十八条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
时报告: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各项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应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分别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五十九条 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一)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的;
(三)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四)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六十条 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他重大事件,包括: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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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有较大差异的,也应及时报告;
(三)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六)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 回购上市公司股份;
(八)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九) 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十)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减资、吸收合并、分立、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
第六十一条 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一)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四)、(五)、(七)、(九)、(十
一)-(十五)、(十九)、(二十一)、(二十六)-(二十八)项涉及的重
大风险事项;
(二)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四)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五)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六)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七)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八)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九)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
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六十二条 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一)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三)、(六)、(八)、(二十二)-(二
十四)项涉及的重大变更事项;
(二)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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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五)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
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六)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七)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八)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或邮件形
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扫
描给公司证券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
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
公开披露。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意向书、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
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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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指定专人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该
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
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六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负有报告义
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对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承
担赔偿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
经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但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 公司董事长;
(二) 总裁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 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 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点为公司的
证券部,证券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呈报的相关
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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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
先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然后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
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七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
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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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
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二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
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要求其在公
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同时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八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工作流程及管理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
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配偶在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
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
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八十八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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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九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
宝莱特:信息披露制度(2026 年 4 月修订)
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十三条 由于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
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者投资者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总裁及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
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
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
信评级机构。
(二)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四)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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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五)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六) 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九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
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