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 年 4 月修订)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
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
(像)带、光盘、其他储存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四条 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
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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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
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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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四)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交易对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 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参与公司涉及内幕信息工作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保荐
人、承销公司证券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
(八) 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九)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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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内幕
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
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
息,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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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
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 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 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上
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
到十股以上;
(八)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
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
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
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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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
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部备案。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
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
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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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
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
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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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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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