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华新材: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海生-已离任)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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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刘海生-已离任)
   本人作为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巍华新材”)
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已于 2025 年 11 月离任。在 2025 年担任独立董事期
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致力于
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5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
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简介
   刘海生先生,1969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
生学历。2003 年 9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浙江工商大学财会学院教师,2004 年 9 月
至 2011 年 11 月任浙江工商大学财会学院副院长,2011 年 11 月至 2012 年 11 月
任云南省保山市市长助理,2012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浙江工商大学教务处
处长,2017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任浙江工商大学图书馆馆长。2022 年 12 月至
今任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现兼任浙江金字机械电器有限公司、苏州恒美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5 月至 2025 年 11 月担任巍华新材独
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作为巍华新材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
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没有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
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会情况
本年度应参   亲自出  委托出        是否连续两次
                  缺席
加董事会次    席    席         未亲自参加会   出席股东会次数
                 (次)
  数     (次)  (次)           议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会议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请假次数
独立董事专门会

审计委员会           6        6        0       0
提名委员会           1        1        0       0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组织召开业绩说明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的交流。报告
期内,本人亲自参加了 2024 年度业绩、2025 年半年度及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对
投资者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提升了中小股东对公司的了解。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沟通,听取了相关工作报告,了解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关注公司重大事项
进展情况,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等方式充分了解生产运营状况、财务管理细节以及内部控制的实际执行成
效。同时,针对公司的各项重大事项,本人始终保持高度关注,密切跟踪其进展
动态,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决策支持职责,确保公司运营符合规范,维护
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满足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监管要求,履职过程不存在任何障碍。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协作,搭建了畅通无阻的交流渠道。
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公司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及时、详尽地提供各类
相关资料。针对本人提出的补充信息需求,公司也能够及时进行补充说明或作出
清晰阐释,为本人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坚实保障。公司在每次召开相关会议前,
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本人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为独立董事工作提
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要求,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的必要性、客观性、定价的公允性等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本人认为,公司
年度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基于真实商业需求,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定期报告以及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有效。
                                  《企业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本人
认为,公司所施行的内控规范,切实有效地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在风险防控与
运营效率强化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为公司的稳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五)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
程序规范、合法,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职业素养,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公
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同意提交
董事会审议。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
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均投了赞成票。
  (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基于所处行业的薪酬行情、所在地区的薪资水平,紧密结合自身经营实
际状况,依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与履行的职责,科学合理地
确定了其薪酬标准,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对外担保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于 2025 年度为参股子公司江西华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额度,旨在保障参股子公司在 2025 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得以持续稳健推进。江
西华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公司参股子公司经营良好,
财务状况稳定,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任何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保障了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现金分红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全面且
综合地考量了当前行业特性、企业所处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实际状况以及中长期
发展战略规划等多元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
半年度报告和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信息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报告期内
披露的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对公司全年信息披露情况的全面梳理与深入审查,本人认为公司在信息披
露工作中,严格恪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基本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人员,始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素养,
扎实有序地推进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障了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与合规性,维护
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使用和管理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十四)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
  (十五)其他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
会,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律法规,始终站在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立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制衡作用。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活动,对重大决策事项
进行审慎评估与监督,推动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有效提升公司运营管理水平,
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人已于 2025 年 11 月离任,对公司董
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给予的支持与配合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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